度日如诗!新疆美食“达人”缘何迷上唐菓子?******
中新网乌鲁木齐1月10日电 题:度日如诗!新疆美食“达人”缘何迷上唐菓子?
作者 史玉江 党艳丽
逢年过节,蒸年馍、做唐菓子、烹制佳肴;时令节气做青团、春卷、龙须饼等民间美食;闲暇家时养花弄草、打理庭院;周末邀朋友围灶煮茶,品美食、谈人生……
美好的生活仪式感,寄托四季风物与当下生活体悟。新疆兵团第四师七十一团退休职工周小茵把日子过成了诗。
临近中国传统新年,周小茵特意制作了一些传统茶点。 周小茵 摄56岁周小茵是当地出了名的美食“达人”,每年都会根据时令节气,制作各类民间美食,在陶冶情操、丰富生活的同时,传承着中华民族传统美食文化。
新疆为数不多的唐菓子制作“艺人”
右手拿着三角棒,左手托着豆沙团,一推一压一挑间,一枚唐菓子现雏形。“制作一枚高颜值的唐菓子,需要全神投入,手的力道要准,并且有一气呵成的能力。”日前,周小茵如是说。
以豆沙为馅、外包“透花糍”的唐菓子是茶宴中佐茶而食的糕点,又称为茶菓、菓子等。 周小茵 摄临近中国传统新年,周小茵特意制作了一些传统茶点——唐菓子,树叶、花朵、贝壳……记者注意到,这些茶点造型各异、色彩艳丽,空气中还能嗅到清甜的味。
以豆沙为馅、外包“透花糍”的唐菓子是茶宴中佐茶而食的糕点,又称为茶菓、菓子等。其玲珑小巧,颜色艳丽,多以花鸟造型雕刻。
据《中国面点史》记载,于饮茶之风普及全国的唐代开始,出现了一边饮茶一边吃茶点(面点)的习俗,已有上千年的历史。
唐菓子玲珑小巧,颜色艳丽,多以花鸟造型雕刻。 周小茵 摄作为一种源自中国的古老美食,唐菓子制作近年来在中国复兴。热衷于制作美食的周小茵,深深地被唐菓子的历史文化所吸引,自学唐菓子的制作工艺,成为新疆伊犁区域为数不多的唐菓子制作“艺人”。
周小茵介绍,这款唐菓子选用上好的白云豆浸泡24小时,人工去皮煮制软烂、过滤,再加上少许糯米粉、砂糖进行炒制后,添加少许植物色粉造型而成。
周小茵把日子过成了诗。 周小茵 摄“遗传”祖辈中学时得“真传”
周小茵年轻时是七十一团的文艺骨干。对传统美食的热爱,源于从小受外祖父和母亲的影响。外祖父曾是乡里的乡厨,街坊邻里婚丧嫁娶都会请他掌勺。而母亲自幼跟随外祖父学习厨艺,长大后成当地出了名的“巧手”。
在物资匮乏的20世纪六七十年代,周小茵母亲手工制作各种民间“小零食”,给孩子们解馋。
塔式年馍。 周小茵 摄看着母亲将一个个普通食材变成好看又美味的“小零食”,幼时的周小茵被深深吸引,对制作美食产生浓厚兴趣。
中学时,周小茵得母亲“真传”,刺猬馍、枣馍、花馍……只要练上几遍,便能得心应手;南北菜式虽不说样样精通,但也做得有模有样。
“我学做传统民间美食有40多年。工作后因忙碌,做美食没有小时候那么频繁,但是逢年过节还是会做一些糕点。”周小茵说,每年的除夕年夜饭绝不能马虎,每道菜寓意美好、家人团圆,“咱中国人的传统,不能丢。”
2017年,周小茵迷上非遗唐菓子,她上网络视频学习,请教懂面食的行家,并将自己的创意融入其中。
彩色水饺。 周小茵 摄久而久之,周小茵练就了一双巧手,成为伊犁区域为数不多的年馍、花馍、唐菓子制作“艺人”。
近年来,她制作传统民间美食的消息经当地新媒体推送后,引发网友们的热评。
“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小茵做的唐菓子,真精致!”可克达拉市民杨萍英说,以前见过这类糕点,但不知道叫什么。
“她制作的唐菓子味道好,让人舍不得下口。她家院子就像‘家庭公园’,花草满园、鱼鸟相伴。”好友李沛立说,周小茵身上那种对传统美食的执着和对生活的热爱,令人佩服。
冀望成为一名非遗传承人
周小茵退休后,属于自己的时间多了起来。2019年起,她专注于传统美食制作。
周小茵退休后,专注于传统美食制作。 周小茵 摄“每年我会根据年份制作生肖年馍。前年蒸的是牛馍,去年蒸的是虎馍,冬奥会期间我还做了汤圆版的冰墩墩,今年春节会蒸兔馍。”周小茵介绍,年馍以山西霍州最为出名,花馍以陕西为主。
近年来,新疆兵团对区域内非遗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进行全面普查、整理、归档与申报。调查发现,新疆兵团非遗线索涉及民间艺术、传统技艺、红色文化等,主要集中在剪纸、刺绣等传统手工技艺,美食类尚少。
“我会不断提高唐菓子的制作技艺,如果可能,希望能成为一名非遗传承人。”周小茵说,唐菓子是唐文化和艺术的代表作,需要我们这一代去传承、发扬。(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